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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首次备案
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1.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
2.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资格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款)
3.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使用企业提请资格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一款)
2.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七条第二款)
3.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
4.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七条第四款)
5.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七条第五款)
6.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七条第六款)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七款)
附注:已取得退(免)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备案
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变更备案
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第一条第二款)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一) 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条第一款)
(二) 产品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条第二款)
(三) 原材料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条第三款)
(四) 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条第四款)
(五)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条第五款)
(六) 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条第六款)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