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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主体与申报期限
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申报系统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出口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http://www.chinaport.gov.cn/客服专区/下载中心)下载出口退税数据功能的操作说明和演示文档。
三、无纸化申报退税
(一)试点
1.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税总函〔2017〕176号第一条)
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税总函〔2019〕223号第二条)
附注: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
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更好地支持外贸发展,服务出口企业,税务总局决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具体公告如下。
①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一条)
②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二条)
③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三条)
2.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
试点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二款)
3.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试点单位应积极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争取当地国库部门的支持,力争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推广
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款)
四、取消退(免)税预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
五、不再填报《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七条)
六、提醒服务
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能够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收取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加快申报进度。
(税总函〔2014〕239号第二条第二款)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填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9),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三款第一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三款第二项)
七、疑点核查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
(二)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
八、暂不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
(四)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四项)
(五)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五项)
附注(一):非正常户,暂不退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七款)
附注(二):虚假进货对应报关单上的其他货物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六款)
九、不退税,并征税
具体详见:1.1.1出口退税法规汇编(第1卷 政策规定——(1)一般规定——(1)货物劳务——(1)征税)
九、退(免)税申报不通过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