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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 退(免)税管理办法——(2)申报——(1)退(免)税申报——(1)货物劳务——(2)具体规定——(1)生产免抵退税申报(申报期限 申报资料 申报数据的调整) 先退税后核销 消费税退税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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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

(一)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一款)

1.增值税纳税申报、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

 

2.免抵退税申报、消费税退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七款第二项)

附注(1):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问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附注(2):延期申报问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一款)

②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二款)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三款)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四款)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五款)

⑥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六款)

⑦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七款)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八款)

附注(3):不予延期的批复问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条)

 

附注(4):未按期办理出口免税申报、退(免)税申报的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十一条第七款第一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三条第一款)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款第二项)

(二)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

1.纳税申报的资料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2.免抵退税申报的资料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目)

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九款)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目)

(5)下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目)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目之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目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2规定,本文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22,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③出口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目之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目之

附注:综服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问题

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第五条第一款)

由综服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第五条第二款)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目之

附注1: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

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四款)

附注2:原件核对、退回的问题

《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五款)

(三)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五款)

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

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一项)

 

2.发生退运的,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二款)

附注一: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先退税、后核销”

(一)条件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一项)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二项)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四项)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第五项)

(二)免抵退税申报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

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三目)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四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五目)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六目)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第七目)

(三)核销

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二项)

附注二:消费税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一)《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

(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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