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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8日修订)
为规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一条)
一、适用条件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退税率执行时间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三条)
三、启运港退(免)税
(一)备案问题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五条)
(二)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
(三)标识填写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本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三款)
(四)不再提供纸质报关单
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二条)
(五)税务机关数据来源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相关事项所使用的信息,应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下列信息为准:
1.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六条第一款)
2.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六条第二款)
3.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六条第三款)
4.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六条第四款)
(六)退(免)税受理审核的数据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使用启运数据受理审核启运港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七条)
(七)退(免)税复核的数据,及异常处理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定期使用结关数据和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工作。对复核比对异常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
以结关数据为准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八条第一款)
2.涉及撤销数据的,
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八条第二款)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3.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收到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八条第三款)
附注:不可抗力因素超期的处理
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缴已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九条第一款)
上述货物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结关数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仍未收到结关数据的(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九条第二款)
4.已追缴税款后又结关核销的
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追缴退(免)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海关又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条)
四、正常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四条第二款)
五、政策引用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四条)
六、施行日期与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启运港退(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可按本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此前已按结关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