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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税收减免——(3)成品油生产企业自用油、油气田生产企业自用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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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0]98号第一条)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税[2010]98第二条)

二、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财税〔2011〕7号第一条)

(二)具备条件

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财税〔2011〕7号第二条第一款)

2.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财税〔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

3.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财税〔2011〕7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申请办理

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税〔2011〕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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