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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税收减免——(4)特定电池和特定涂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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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电池和涂料

(一)特定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特定涂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减免税资料报送

具体详见:1.2消费税法规汇编(第11卷  特定产品、特定行业征管——(5)电池、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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