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第4卷 税收减免——(5)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

(一)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八款)

(二)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四款)

(四)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第二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