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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退回退税的申报办理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取消]
(税总发〔2014〕148号附件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一目)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二目)
(一)减免税申报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表式见附件),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