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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其他——(1)征管机关、部门协作与纳税前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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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征收机关与委托代征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第十二条第一款)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法字[1997]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法规。

财法字[1997]52第二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第十条)

 

十、部门协作与纳税前置

(一)部门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第十二条第二款)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财法字[1997]52第十九条)

(二)纳税前置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法规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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