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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1)政策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第四条)
(2)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
(3)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条)
(4)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四条)
(5)执行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19〕13号第六条)
5.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1)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财税〔2018〕107号第一条)
(2)名单管理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财税〔2018〕107号第二条第一款)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财税〔2018〕107号第二条第二款)
(3)申报与备查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财税〔2018〕107号第三条)
(4)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18〕107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