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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 减免税——(1)法定减免——(2)其他减免规定——(3)教育房产、高校公寓、科技孵化、科技园、众创空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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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税收政策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39第二条)

7.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税〔2019〕14号第一条)

(2)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财税〔2019〕14号第三条)

(3)申报备查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税〔2019〕14号第四条)

(4)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财税〔2019〕14号第五条)

8.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第一款)

(2)认定管理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财税〔2018〕120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财税〔2018〕120号第三条第二款)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8〕120号第四条第二款)

(3)申报与备查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财税〔2018〕120号第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三项)

 

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
(1)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1]5第二条第三款)

(2)主要概念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财税[2001]5号第一条)

(3)税收监管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财税[2001]5第三条第一款)

(4)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税[2001]5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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