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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2.2.1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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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附注: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W用1] ,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

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

二、加工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一):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9]641号

附注(二):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4]607号

附注(三):废弃物专业化处理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W用2] ,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修理修配劳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经销企业从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服务收入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

 


 [W用1]注意区别:

一、自买纸张+接受委托印刷——按销售货物(图书、报纸、杂志)征税——9%

二、非自买纸张+接受委托印刷——加工——13%

 

节税点

 [W用2]废弃物专业化处理后:

一、不产生货物——现代服务——专业服务——6%

 

二、产生货物

(一)货物归委托方——加工劳务——13%

(二)货物归受托方——两个环节

1、专业化处理——现代服务——专业服务——6%

2、销售货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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