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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一):执照、牌照、证书等工本费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六条)
附注(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二、党、团、工妇,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政府间国际组织会费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五条)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
四、罚没物品变价收入
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法规,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法规如下: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购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第二条)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物品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第三条)
附注:拍卖、变卖
无论拍卖、变卖[O1] 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
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国税函[2005]869号第三条)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国税函[2005]869号第四条)
五、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与员工之间提供的劳务、服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O2] 。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款)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O3] 。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三款)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四款)
(一)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O4]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研究:资产重组:不征税处理,有哪些风险?】
【研究:资产重组中:与资产相关联的负债如何理解?】
附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
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
(三)保险赔付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金融商品持有的非保本收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O5] 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五)存款利息
存款利息。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六)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规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法规,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七)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6]77号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6]77号第二条)
[按营改增执行]
(八)国家指令无偿的铁路、航空运输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九)水资源税对应的水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供电工程贴费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十一)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
(十二)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款)
[O1]注意区别:
一、法院查扣拍卖、变卖收入——上缴财政——不属于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拍卖、变卖,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应纳税——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优先权
[O2]员工提供的服务:
一、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非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经营活动,应征收增值税
节税与风险:高管收入的个税问题
[O3]——如职工浴室、班车、理发等,不属于经营活动,免征增值税
[O4]节税与风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未一并转让!
[O5]注意区别:
一、保本收益——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