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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资产重组:不征税处理,有哪些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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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10月,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自建20000平方米厂房,建造成本2600万元,取得进项发票,并抵扣税金234万元(=2600×9%)。按10年计提折旧。

2023年8月,因经营困难。电器公司将其中的10000平方米厂房(账面净值约650万元=1300÷10×5),与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组成资产包,对上海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公司)进行投资。作价2000万元。

电器公司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之规定,适用了不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风险】

2023年10月,电器公司收到税务风险提示,有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无进项转出。

 

【问题】

2023年8月,电器公司在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时,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解答】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额=650×9%=58.5万元,并自2023年8月起加收滞纳金。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推理:

不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统称“非应税项目”。36号文件已明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理,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这既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理,更符合法理学中“举重以明轻”的原则。

只是接受投资的企业,……

 

【思考】

一、机器人公司有哪些损失?

答:当下,机器人公司取得2000万元的不动产,却无进项可抵扣;未来,如出售,税负更高。

二、在厂房等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投资中,要注意哪些?

答:在适用增值税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殊处理等政策中,既要注意政策的边界,防止当下的税收风险,更要为接受方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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