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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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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额的概念和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一)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

(二)减按2%征税的换算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

(三)减按1%的换算

另见:

(四)二手车及其他2020年5月1日后的换算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

三、应纳税额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抵减,另见:

附注: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总函〔201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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