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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4.3.1 一般计税的计算公式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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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一、销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023税务司法案例:装饰装修合同涉税纠纷案——重庆航某公司与国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21)渝0105民初467号〕——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遇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双方按有关机构正式发布的税收标准执行,并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航某公司之后开具的发票中有3%、17%、16%、13%税率的发票。航某公司自行开具高于3%税率的发票,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其未针对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进行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且航某公司并未实际补缴该税金差额,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航某公司按照17%、16%、13%的税率开具发票后,其所缴纳的销项税额可抵扣其购买铝合金门窗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之后航某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费金额无法确定,再主张国某公司支付其税金差额,存在双重获利。而且未及时办理结算应归责于航某公司,由此航某公司也不能要求国某公司承担相应的税金差损失。


二、进项税额

另见:

三、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附注:营改增前的留抵不得从营改增项目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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