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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目)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五目)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六目)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七目)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附件1)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附件2)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一目)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附件3)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条)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附注:软件产品的电子出版物优惠政策重叠问题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五条)
二、相关要求
(一)资质要求
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会计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优惠办理
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六条)
四、有关定义
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
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附件4)
(六)科普单位、科普活动
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
(七)图书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八、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注: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二款)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适用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二款)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