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提示:请关注财税(2021)67号文的最新变化,自2022年起,原财税(2014)28号文相应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一)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军马场;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
4.军办厂矿;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目)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目)
(二)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附注(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注(二):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4]11号文件的法规,五月七日,我局以国税发[1994]121号发出了《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军队物资部门也要按税法规定纳税。为了使军队物资部门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账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下同)可以持单位名称、业务范围、银行账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一条)
2.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中调拨供应给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等单位的生产用物资,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二条)
附注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至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前,购进货物所取得的普通进货发票,一律不再计算抵扣税款,但可向供货企业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扣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五条)
附注2: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必须对征、免税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否则按规定征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六条)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一)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
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航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三款)
附(一):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对哈尔滨汽轮机厂和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军工配套产品,凡通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签证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附注(二):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为了支持国防工业的发展,对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DYW-20Z液氧罐,凡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签证的,可按照《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做退库处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90号)中规定的地方企业生产军工配套产品已征税款的处理可比照本批复的原则办理。
附注: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2018-06-27 13:58 来源:问天任我行
原标题: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一、军品免税政策解读
(一)军品免税的定义是什么?
军品的定义:军品即“军用产品”的简称,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者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包括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军品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
军品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
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军品,免征增值税:
1、销售给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武器装备。
2、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配套)。
3、为军队、武警的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军品免税的条件有哪些?
1、纳税人必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2、必须是自产的销售给军队、武警等机关及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但不包括军用特种车辆,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是附清单免税)
3、必须取得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可以这样说合同清单制是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即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是按照国家军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汇总编制,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下发的,作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三)军品免税办理的形式有哪些?
归结起来就是逐级审核上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发文执行。
1、免税合同清单汇总编报的四条渠道: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列有关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1)军队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军队采购(研制)部门直接与装备承制承研单位签订的合同)。
(2)武警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武警总部武器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武警移交到中央军委,后续办理应会统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3)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4)纳税人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汇总报送。(特指不是和军队采购科研部门直接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武器装备生产、研制的协作配套合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渠道上报的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1)纳税人销售军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通知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
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纳税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如已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免税。
备注:享受军品免税政策,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中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免税,但享受免税的销售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军品免税合同清单申报办理流程
(一)省工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及职责
1532号文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军品免征增值税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的汇总工作,并编报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及相关材料;负责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督促所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具体办理流程有哪些?
1.单位向省工办申报
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应在军品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办提交材料: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防科工局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原件。
2)提供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合同原件。
3)在向工办报送军品合同时,还应汇总形成军品合同免税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刻光盘。
2.省工办审核
1)工办在收到军品单位报送的军品免征增值税申请文件材料后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有关单位。
2)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当地省国防
科工办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章”。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汇总军品合同清单。
3.省工办汇总上报
1)根据审核后的军品合同进行汇总
2)经审批后,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上旬前报送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