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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5.3.10.1 边销茶、扶贫货物捐赠、无偿援助进口物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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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销茶。 

(一)政策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附件)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二条)


 

二、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一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规定,本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

(二)主要概念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政策衔接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二条)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三条)

(四)部门协作

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四条)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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