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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
5.4.4.3 文化类:电影、广电、博物馆等、寺院等,大巴扎项目、科普门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一、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1.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农村放映收入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
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
(二)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三条)
二、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
三、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
四、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现就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五、科普门票收入,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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