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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6.2.3 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及附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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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财会〔2016〕22号第三条)

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财会〔2016〕22号第三条)

三、“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财会〔2016〕22号第三条)

附注: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会〔2016〕22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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