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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6.5.2.1 纳税申报比对操作规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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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税总发〔2017〕124号第一条)

一、申报比对管理的概念

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二条)

二、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一款)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税总发〔2017〕124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申报比对规则

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六款)

(一)基本规则

1.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

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二款)

(1)销项比对。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2)进项比对。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①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

②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③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

④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目)

⑤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目)

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目)

⑦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目)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

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预缴税款比对。

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5)特殊规则。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①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目)

②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三款)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

(二)可选规则

1.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四款)

2.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五款)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税总发〔2017〕124号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

四、税务机关的岗位设置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税总发〔2017〕124号第三条)

五、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第二款)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六、异常突发情形的处理

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税总发〔2017〕124号第七条)

七、执行日期

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税总函〔2018〕9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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