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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卷烟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雪茄烟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烟丝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一条第三款)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附件一: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征收环节 |
烟 | ||
1.卷烟 | ||
工业 | ||
(1)甲类卷烟 | 5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
(2)乙类卷烟 | 3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
商业批发 | 11%加0.005元/支 | 批发环节 |
2.雪茄 | 36% | 生产环节 |
3.烟丝 | 30% | 生产环节 |
(财税[2015]60号附件)
附注二:一律按甲类卷烟征税的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财税[2001]9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附注三: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财税[2015]60号第二条)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15]6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