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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2.2.1 烟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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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卷烟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雪茄烟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烟丝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一条第三款)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附件一: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财税[2015]60号附件)

附注二:一律按甲类卷烟征税的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财税[2001]9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附注三: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财税[2015]60号第二条)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15]6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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