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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2.2.5 鞭炮、焰火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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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 15%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五条)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一款)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二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三款)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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