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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提高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税总函〔2014〕412号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以国产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工作。
(税总函〔2014〕412号第二条)
二、主要概念
本规程所称生产企业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使用企业是指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税总函〔2014〕412号第三条)
三、部门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发布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
(税总函〔2014〕412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省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
(税总函〔2014〕412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申报资料受理、变更、审核及退税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税总函〔2014〕412号第四条第三款)
1.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及变更、数据采集、审核、归档、退税追踪管理;
(税总函〔2014〕412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2.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复核及退税管理;
(税总函〔2014〕412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
3.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库管理。
(税总函〔2014〕412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三项)
四、退免税管理系统及运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退(免)税系统)通过采集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退(免)税相关信息,完成退税审批和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通过退(免)税系统监督本级和下级退(免)税管理情况。
(税总函〔2014〕412号第五条)
五、使用企业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资料包括:
(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六条第三款)
(四)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六条第四款)
(五)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六条第五款)
(六)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六条第六款)
(七)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六条第七款)
(八)《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税总函〔2014〕412号号第六条第八款)
六、税务备案受理与审核
文书受理岗对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资料齐全的,向使用企业开具受理通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传递税源管理岗;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纳税人并退还资料。
(税总函〔2014〕412号号第七条)
税源管理岗收到资格备案及变更资料后,在退(免)税系统进行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电子信息录入,纸质备案资料归档。
(税总函〔2014〕412号第八条)
七、退免税申报资料
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
(一)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一款)
(二)使用企业按月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5.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6.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
(三)使用企业申请退还消费税的,需报送《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税总函〔2014〕412号第九条第三款)
八、退(免)税受理与审核
文书受理岗对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岗。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条)
税源管理岗收到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后,将数据录入或导入退(免)税系统,并开展以下审核工作:
(一)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
1.完税凭证号码是否符合要求;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发票中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是否小于或等于完税凭证石脑油、燃料油数量;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生产企业销售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是否超过定点直供计划规定的数量。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使用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
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填报的乙烯类、芳烃类产品的本年累计产量占全部产品(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比例是否达到50%.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2.《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是否相符。“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与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信息比对是否相符。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油品的,《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完税凭证信息与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是否一致。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5.《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与《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6.《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数量”与使用企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信息比对是否相符。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7.当期申报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外购数量统计”项的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的期初库存油品数量的本期数和累计数与前一期进口地海关办理退税的期末数据是否一致。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
8.《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表内、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
九、退(免)税审核结果处理
(一)审核未通过的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资料审核未通过属于数据填报错误的,应要求纳税人重新上报。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2.生产企业销售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量超过定点直供计划规定数量的,应当补缴消费税。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3.因《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数据错误或不完整,造成数据比对不符的,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退(免)税系统向对应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完税信息提醒”,生产企业税务机关据此应开展数据核实,属于数据采集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录相关数据;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逐级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修改数据。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4.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向上环节供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逐级核实确认是否缴纳消费税,经核实该油品确已完税的,将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和回函信息录入退(免)税系统,审核通过。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二)申述通过的处理
退税资料审核通过后,税源管理岗在纸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签署审核意见,传递至货物劳务税管理岗复核,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转收入核算岗审核退税。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三条)
收入核算岗办理退税后,应将收入退还书复印件传递至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将收入退还书号码和退税金额录入退(免)税系统,纸质资料存档。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四条)
货物劳务税管理岗将签署进口油品审核意见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连同其他资料,转交进口地海关或海关总署。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五条)
十、暂停或取消退(免)税资格
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四)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
(五)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六条第五款)
(六)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和《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六条第六款)
(七)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六条第七款)
暂停或取消退(免)税资格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及时录入系统。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七条)
十一、执行日期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税总函〔2014〕412号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