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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一、确认条件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一款)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完工进度确认的方法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二款)
1.已完工作的测量;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确认时间、确认金额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
(一)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三)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
(四)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五项)
(六)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六项)
(七)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七项)
(八)重复提供的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
(九)超过12个月的建造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款)
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短、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另外,这些经营活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不易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也不易判断,因此,一般不采用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办法。
(国税函[2008]159号第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