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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4.4.1.6 对外投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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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二、初始成本确定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后续成本计量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

(二)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附注: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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