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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4.4.3 财产保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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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一)扣除比例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6〕106号第一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财税〔2016〕106号第三条)

(二)计算公式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财税〔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财税〔2016〕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2016〕106号第四条)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10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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