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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5.2.2 同期资料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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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第一款)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第二款)

附注:免于提供同期资料的情形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主体文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2、企业集团业务

(1)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4)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6)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3、无形资产

(1)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2)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4)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4、融资活动

(1)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2)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3)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三项)

5、财务与税务状况

(1)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五款第一项)

(2)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五款第二项)

(3)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五款第三项)

(三)主体文档的报送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

(四)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

2、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本地文档

(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三条第四款)

(二)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关联关系

(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3)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3、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况

①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

②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

③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目)

④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目)

⑤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目)

(2)价值链分析

①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一目)

②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目)

③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

④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目)

(3)对外投资

①对外投资基本信息,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一目)

②对外投资项目概况,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二目)

③对外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目)

(4)关联股权转让

①股权转让概况,包括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一目)

②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目)

③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目)

(5)关联劳务

①关联劳务概况,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开展方式、定价原则、支付形式,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目)

②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二目)

③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目)

(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项)

4、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一项)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

(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

(4)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四项)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五项)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一项)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二项)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项)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六项)

四、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一)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2、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3、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4、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

5、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五款)

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六款)

7、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七款)

8、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八款)

9、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六条第九款)

(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四款)

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五款)

6、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六款)

7、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七款)

8、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八款)

9、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九款)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十款)

11、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十一款)

 

附注一:同期资料报送时限、延期

(一)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条)

附注二:同期资料的文字、印章

(一)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一条)

(二)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三)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三条)

附注三:同期资料的保存年限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四条)

附注四:提供同期资料,在特别纳税调整的税收适用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五条)

附注五:港澳台的参照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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