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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6.2.4.3 民族自治地区、新疆困难地区、喀什和霍尔果斯两个特殊开发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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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53号第一条)

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税[2011]53号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财税[2011]53号第六条)

(二)适用范围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财税[2011]53号第二条)

(三)主要概念

1.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财税[2011]53号第三条)

2.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财税[2011]53号第四条)

(四)争议处理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税[2011]53号第七条)

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主要概念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财税[2011]112号第一条第二款)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财税[2011]112号第二条)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税[2011]11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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