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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一条第一项)
二、主要概念
(一)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一条第三款)
(三)上述所称“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
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一条第四款)
三、适用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二条第四项)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二条第五项)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二条第二款)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优惠办理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三条)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四条)
五、执行期限及政策衔接
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