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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6.2.6.1 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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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十一款)

二、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四款)

四、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款)

五、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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