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所得税
6.2.7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4
【字体:    打印本页

[文档下载]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

 

二、办理程序

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一)备查资料整理的时限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六条)

[总局解读: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4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30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4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七条)

(二)分支机构备查资料的整理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

三、备查资料保存年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

四、税务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一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二条)

五、法律责任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九条)

(一)自查发现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

(二)检查发现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四条)

附注一:留存备查资料的概念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

附注二:执行日期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五条)

 


下一篇:6.3.1 总体规定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