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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综合所得的计税公式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税后收入的折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
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国税发[1996]199号第一条)
(二)雇主为其雇员均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
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税=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国税发[1996]199号第二条第一款)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
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应纳税所得=(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1996]199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一条)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一款)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扣缴应纳税款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号第三条)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
(五)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国税发[1996]199号第三条第一款)
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税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接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99号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