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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工资外的奖补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一)政策内容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第二条)
(二)相关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一条)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国税函[2006]526号第二条)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税函[2006]526号第四条)
三、高级专家延退收入
(一)适用范围
1.高级专家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财税〔2008〕7号第一条)
2.工资薪金口径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政策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款)
2.其他收入
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税收征管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税〔2008〕7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