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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3.3 征免税划分、优惠备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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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免税划分的两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二条)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三条)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四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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