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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一、销售额的概念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一条第一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第一款)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第二款)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第三款)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第五款)
二、销售数量的概念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四条)
附注一: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
附注二: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产品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六条)
附注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五条)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