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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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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文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废止]。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附件6第3项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本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废止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本文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填写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本文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1)本文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2)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2月1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文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本文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本文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本文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本文附件1、附件2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第一条规定,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本文附件1、附件2同时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附件1、附件2、 附件5、附件6同时废止]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本文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填写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本文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xls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第一条规定,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本文附件5、附件6同时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附件1、附件2、 附件5、附件6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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