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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二条)
二、应税污染物的范围及其计征方法
本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按照下列方法计征环境保护税:
(一)大气污染物。
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水污染物。
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固体废物。
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三条第三款)
三、适用税额标准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四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四条第二款)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大气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水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五条第二款)
(三)固体废物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五条第三款)
五、污染物的监测、计量与登记
纳税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其计量数据作为应税污染物排放数量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应当建立台账管理,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对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含油量进行检测,并使用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检测仪对生活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进行检测。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留取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放样品,按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十三条)
六、信息报送与资料备查
纳税人应根据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人及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涉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九条第二款)
七、征管机关
(一)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六条)
(二)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十四条)
八、申报期限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七条第一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七条第二款)
九、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九条第一款)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验结果、处理处罚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九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申报情况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九条第三款)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十条)
十、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