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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六条)
一、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二、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2 军转干、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三、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详见:耕地占用税“4.1 小微企业减免”
[总局解读: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四、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五、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税发〔2008〕46号第三条第三款)
七、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八、防疫捐赠
参见增值税有关规定
附注: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二条)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三条)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四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