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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1.3.2.6.1 执法考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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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2005]42号第一条)

(一)主要依据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国税发[2005]42号第二条)

(二)考评办法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国税发[2005]42号第三条第一款)

1、内部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国税发[2005]42号第三条第二款)

2、外部评议

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国税发[2005]42号第三条第三款)

(三)遵循原则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税发[2005]42号第四条)

(四)自动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国税发[2005]42号第五条)

二、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国税发[2005]42号第六条第一款)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国税发[2005]42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考评办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国税发[2005]42号第七条)

三、考核范围及内容

(一)考评范围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国税发[2005]42号第八条)

(二)考核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国税发[2005]42号第九条第一款)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国税发[2005]42号第九条第二款)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国税发[2005]42号第九条第三款)

四、考核评议方法

(一)考核方法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条第一款)

1、日常考核

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条第二款)

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一条)

2、重点考核

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条第三款)

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四条)

(二)外评方式

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五条)

五、结果处理

(一)日常纠正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六条)

(二)重点整改

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七条)

(三)责任追究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九条)

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国税发[2005]42号第十八条)

(四)结果通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国税发[2005]4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五)结果运用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税发[2005]4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六、附 则

(一)具体细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国税发[2005]42号第二十一条)

(二)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国税发[2005]42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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