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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4.2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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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一条)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税总函〔2015〕199号第一条)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税总函〔2015〕199号第三条)

二、系统开票范围

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税总发〔2015〕42号第四条)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发票的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第一款)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第二款)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税总发〔2015〕42号第二条)

(一)纳税人端税控设备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在(离)线开票

1.在线开具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

2.离线开具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附注(1):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离线开具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四款)

附注(2):禁止离线开具的情形

①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四条)

②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五条)

(三)网络报税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三项)

(四)其他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六款)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七款)

3.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第六条)

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继续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税总发〔2015〕42号第八条)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四条)

附注一: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

具体详见:《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附件第三十一项规定,本文废止]

附注二: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具体详见:《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附件第三十项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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