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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款的开票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本文优惠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附注(一):不含税金额的换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
附注(二):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开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
附注(三):代开货运发票预征个税问题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本文优惠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二、捐赠物资,运输防疫重点物资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减、免税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68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第一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