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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2.3.2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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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一条)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

【《总局解读》第四条:《裁量基准》进一步体现“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运用“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分档,与税款征收类处罚事项的逻辑保持一致,既有力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效能。】

【《总局解读》第七条:《裁量基准》与《“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如何衔接适用?发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性票据。为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在“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中,针对24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设置了处罚具体标准。前期,税务总局发布的“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中列举了虚开发票等28种违规开票的常见情形或显著特征,纳税人开具发票行为属于“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适用《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问:《裁量基准》中的“拒不改正”,包括哪些情形?——《裁量基准》实施后,应如何正确对待“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政策适用管理、风险提示提醒”?——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辅导纳税人自查,是否适用此项规定?】

 

注(一):更新

《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五条)

 

二、执行

(一)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第一款)

 

注1:此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尚未处罚的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第二款)

【笔记: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行使规则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1、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一项)

【思考:如何理解和把握前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否仅以该行为本身为考量,还是与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如未申报纳税等)造成的税款损失,进行一并考量?】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wp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2)

 

2、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三条第二项)

3、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三项)

其他行使规则,详见:

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875.html

 

(三)处罚告知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

 

(四)文书引用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二条)

【《总局解读》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作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范引用《裁量基准》,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附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总局解读》第二条:……明确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进一步提升执法确定性。】

【问:在税务领域,“轻微不罚”与“首违不罚”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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