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有关要求,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称“新片区”)内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20]38号第一条)
二、适用条件
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一)、(二)项条件,以及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一目)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目)
(四)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一目)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二目)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目)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四目)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五目)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财税[2020]3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六目)
三、相关规定
上海市财税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2020]38号第三条)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财税[2020]38号第四条)
附件:
《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
(财税[2020]38号附件)
五、认定管理办法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沪财发〔2024〕12号第二条第一款)
新片区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明确的规划范围执行。
(沪财发〔2024〕12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评定方式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沪财发〔2024〕12号第三条)
(三)认定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以及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新片区管理单位”)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沪财发〔2024〕12号第四条第一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研究提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及其动态调整方案,牵头组织开展资格认定及跟踪管理,统一建设维护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和专家库等工作。
(沪财发〔2024〕12号第四条第二款)
市财政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能参与资格认定和跟踪管理,并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沪财发〔2024〕12号第四条第三款)
市税务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能参与资格认定和跟踪管理,并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沪财发〔2024〕12号第四条第四款)
新片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处置异议申诉,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组织实施本区域相关企业跟踪管理等工作。
(沪财发〔2024〕12号第四条第五款)
附注:落实单位
新片区管理单位分别对口落实管辖区域范围内重点产业企业的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事项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执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一家区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级主管部门的确定及变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沪财发〔2024〕12号第五条)
(四)认定条件
本办法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沪财发〔2024〕12号第六条第一项)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沪财发〔2024〕12号第六条第二项)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沪财发〔2024〕12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沪财发〔2024〕12号第六条第四项)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沪财发〔2024〕12号第六条第五项)
(五)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理单位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沪财发〔2024〕12号第七条第一项)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材料,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和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材料;
(沪财发〔2024〕12号第七条第二项)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材料、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材料等);
(沪财发〔2024〕12号第七条第三项)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
(沪财发〔2024〕12号第七条第四项)
(六)申报责任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部门发现企业在申请或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联合审议后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一条)
(七)初步审核
新片区管理单位组织对申报企业及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认申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相关规定。
(沪财发〔2024〕12号第八条第一款)
新片区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所属的重点产业领域、环节以及关键产品(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将初审工作情况以及建议认定企业名单等初审结论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评审资料留存备查。
(沪财发〔2024〕12号第八条第好款)
(八)审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组织联合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按规定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认定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沪财发〔2024〕12号第九条)
(九)专家条件
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评估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家资格: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相关领域技术、产业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以及新片区建设发展情况。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一项)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建立统一专家库,吸纳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或管理专家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新片区管理单位可按规定推荐专家人选,相关专家的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一目)
2.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时,新片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和评审分组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相关产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二目)
3、专家职责:
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20〕38号文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专家组在专家独立评分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认定建议。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三项)
4、专家纪律:
1.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四项第一目)
2. 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四项第二目)
3. 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四项第三目)
4.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四项第四目)
5. 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理单位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四项第五目)
6. 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取消相关专家参与认定评审工作资格。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条第四项第六目)
(十)重大变化报告
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变化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新片区管理单位报告。新片区管理单位汇总变化情况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二条)
(十一)跟踪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三条)
(十三)后续核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经联合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四条)
(十四)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五条)
(十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沪财发〔2024〕12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