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讲解: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发文单位: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发文日期:2021-08-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 【离婚分割免税】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思考:第一次分割后,因有法定情形,重新分割,是否免税?】
二、 【首次公房免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首次集资建房、分房免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补缴公房地价免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思考:购得公房后,对外出售,是否按《契税法》第八条,予以补缴?】
三、 【外国分行改制免税】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讲解:废止和失效的优惠政策中,有哪些新变化?——无明显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交流:1392 1915 202】
【声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文档下载】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