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讲解: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财税〔2021〕20号
发文单位: 文号:苏财税〔2021〕20号 发文日期:2021-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 【汇总纳税、预缴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讲解:总分机构、代收代缴、实行预缴等“两税”,城建税在哪里缴纳?——与“两税”缴纳地点一致。】
【思考:如果总、分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有差异,如何执行?——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以及本公告之规定,分别适用税率。】
【思考: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市区,而生产经营所在地在乡镇,公司注册在乡镇,如何适用税率?——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以及本公告之规定,按增值税缴纳地点适用税率。】
三、 【施行日期、文件废止】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原创作品,请予保护】
【文档下载】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