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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财税〔2021〕20号
发文单位: 文号:苏财税〔2021〕20号 发文日期:2021-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 【汇总纳税、预缴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讲解:总分机构、代收代缴、实行预缴等“两税”,城建税在哪里缴纳?——与“两税”缴纳地点一致。】
【思考:如果总、分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有差异,如何执行?——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以及本公告之规定,分别适用税率。】
【思考: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市区,而生产经营所在地在乡镇,公司注册在乡镇,如何适用税率?——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以及本公告之规定,按增值税缴纳地点适用税率。】
三、 【施行日期、文件废止】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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