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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讲解
发文单位: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发文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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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主体定义】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讲解:市场主体,包括哪些要素?——三要素=(1)境内+(2)以营利(NOT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NOT便民活动)+(3)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讲解: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网摘:现代社会的社会组织可以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型,它们分别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公益性,不牟利,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营利组织追求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投资经济回报。】

【讲解:什么是经营活动?——网摘:经营性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就是说为了利润而经营的,主要就是为了赚钱。——非经营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是指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投资项目,包括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教育项目、医疗卫生保健项目)、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某些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项目)等。】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思考:个体户,没有分支机构?可否设立数个营业场所?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登记经营、及例外】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讲解:无需办理登记的,有哪些?——(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

【登记种类】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登记原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登记便利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信息共享及运用】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一般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讲解:在名称上,要注意哪些?——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讲解: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六项:(1)名+(2)型+(3)范+(4)住+(5)资+(6)人】

【特定登记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讲解:特定登记事项,有哪些?——三类:(1)(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个独投资人、合伙人、个体者)——(2)(住所、居所)——(3)(合伙人责任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讲解:股份公司,登记全体股东吗?——仅发起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讲解:合伙企业的特殊登记事项,有哪些?——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备案事项】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讲解:备案事项,有哪些?——8类:(1)章程(协议)+(2)经营期限+(3)出资事项(方式、期限)+(4)董、监、高+(5)社员(合作社)+(5)个体家庭成员(参与经营)+(7)联络员+(8)受益人……】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思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是否接受登记的法律文书?是否承担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

思考:市场主体受益所益人,可否登记为非投资人(如隐名股东、投资人的近亲属等)?

第十条 【名称申报、登记、保护】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讲解:名称,需核准吗?——不需——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住所登记】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讲解:住所,可登记几个?——一个

【思考:什么是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没有主要办事机构的,以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讲解:电商平台自然人经营者,怎么登记住所?——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禁任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讲解: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5+1——(1)无、限人——(2)“4+2”类罪+执行期满未满5年——(3)破产+有责4类人+未满3年——(4)吊照关闭+法人有责未满3年——(5)大债到期未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讲解:上述,包括哪些罪?——“4+2”——

(1)四个财产罪——贪污、贿赂、侵占、挪用

(2)两类罪——破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讲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包括哪些?——《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共九十二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讲解:上述,包括哪些人?——4类——(1)法定代表人;(2)董事;(3)厂长;(4)经理——NOT监事——NOT其他高管(如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讲解:上述,如何理解?——3要素:(1)违法被吊照或关闭+(2)负个人责任+(3)法定代表人——NOT董、监、高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思考:数额较大,标准是多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认缴制、及例外】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的禁止】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讲解:出资方式,有哪些限制?——(1)2类特定企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业专业合作社——(2)6种特定资产:①务、②用、③自然人姓、④商、⑤许经营权、⑥设定保的财产——NOT商标权、知识产权等】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许可审批】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讲解:经营范围,分为哪些?——两类:(1)一般经营项目;(2)许可经营项目】

思考:登记前须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有哪些?

【经营项目分类标准】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思考:经营项目分类标准,有哪些?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实名登记、核验】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思考:如果登记机关核验错误,咋办?

第十六条 【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讲解:需提交哪些材料?——4大件+其他——申请+章程(或合伙协议)+两证(身份证、住所证明)】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讲解:登记材料清单、文书格式样本,如何获得?——通过政府网络、登记窗口等】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委托代办、责任】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登记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讲解:登记时限,是多长?——(1)当场登记——(2)不能当场,3个工作日——特别:情况复杂+经负责人(NOT限于主要负责人)批准=再延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6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不予登记】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讲解:不予登记的,有哪些?——2种:(1)申请不合法;(2)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签发执照、成立日期】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批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照种类】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式样、标准】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思考: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需登记吗?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时限】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讲解:变更登记的时限,是多少?——30日内】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经营范围变更、时限】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跨区变更】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讲解:跨区变更住所,如何办理——直接向迁入地申请变更——NOT向迁出地注销】

第二十八条 【换发执照】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备案变更、时限】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有哪些特殊规定——年度后90日内备案】

第三十条 【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讲解:哪些情形,可歇业?——特定经营困难:——两灾、两事等——(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等——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讲解:歇业前,要处理哪些事项?——协商劳动关系等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讲解:歇业,需审批吗——不需审批——自主决定+事先备案——登记机关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讲解:歇业最长时限,是多少?——不超3年

【讲解:歇业期间,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吗?——可以,但视为恢复营业+主动公示——NOT登记机关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讲解:歇业期间,住所(主要营业场所)如何确定?——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备案事项?

第三十一条 【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讲解: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1)解散;(2)破产或其他事项需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公告时限】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思考:注销前不需清算的,有哪些?——(1)个体;(2)公司合并、分立;(3)……

【讲解: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如何公告?——自成立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讲解:债权人公告,如何发布?——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

【清算注销时限】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讲解:注销登记的时限,是多少?——清算结束30日内

【讲解:有分支机构,如何办理注销?——先注销分支机构,再注销总机构】

第三十三条 【简易注销】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讲解:简易注销,适用哪些情形?——两种情形+一个前提:

(1)两种情形——未发生,或已结清——两类债:债权债务;清算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税款(滞纳金、罚款))

(2)一个前提——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真实性负责】

思考:如账上还有实物资产,可简易注销吗?——理论上,应不可,否则,应清算,计算出投资者收益,并缴税等——实操中呢?】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讲解:简易注销的程序,有哪些?——两公示(承诺书+注销申请)——公示期(异议期)20日——期满20日内申请注销】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讲解:个体简易注销,有哪些特别规定?——两项:(1)无须公示(推送有关部门);+(2)异议期10日内——无异议,直接注销】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讲解: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有哪些?——3种:(1)注销需批准的;(2)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思考:经营异常名录,如何查知?

第三十四条 【法院裁定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讲解:裁定注销,适用哪些情形?——两种:(1)法院裁定强制清算;(2)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讲解:上述办理依据,是什么?——法院终结清算、破产的裁定

【讲解:上述办理程序,是什么?——直接申办——NOT公示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示年报、登记信息】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执照放置】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讲解:电商的营业执照,如何放置?——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第三十七条 【执照的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执照遗失、毁坏、补领】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讲解:执照遗失、毁坏,怎么办?——公示声明作废+申请补领——NOT登报

【缴回执照】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分类监管】   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双随机检查、公开结果】   登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监管职权】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讲解:监管机关的职权,有哪些?——5+1——5项中,“4查、1停”——查现场、查资料(合同、票据、账簿等)、查账户、查有关单位(个人)——责令停业】

【讲解:上述职权,哪些限制?——两项,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查账户、责停业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撤销登记】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讲解:撤销登记,适用哪些情形?——虚假登记——包括:(1)提交虚假材料;(2)隐瞒重事实——NOT一般事实】

【讲解:撤销登记,申请主体是谁?——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讲解: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有哪些流程?——两种流程:(1)调查+认定+撤销;(2)失联(或不配合)+公示(45日)无异议+撤销】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讲解:撤销登记后,对直接责任人有何影响?——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申请登记+信息公示】

第四十一条 【可不予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讲解:哪些情形,可不予撤销?——2+1——(1)可能对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2)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第四十二条 【恢复登记】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讲解:撤销登记错误,怎么办——恢复登记+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登记】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讲解:未登记,如何处罚?——两步

第一步——先责改+没收(违法所得——NOT生产工具

第二步,拒不改——后罚——分两类:(1)一般,1至10万元;(2)严重,停业+10至50万】

第四十四条 【虚假登记】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讲解:虚假登记,如何处罚?——除前述被申请撤销登记外——责改+没收+并罚——一般,5至20万元——严重,20至100万元+吊销执照

第四十五条 【虚报注册资本】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讲解:虚报注册资本,适用范围是什么?——实缴登记制——NOT认缴注册制】

【讲解:虚报注册资本,如何处罚?——两类:

第一类,行责——责改+虚报金额5%至15%的罚款——严重,吊销执照

第二类,刑责——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思考:认缴制下,如故意虚报太多,不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讲解:虚假出资、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适用范围是什么?—实缴登记制—NOT认缴注册制】

【讲解:虚假出资、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如何处罚?——两类:

第一类,行责——责改+虚假出资额5%至15%的罚款——NOT吊销执照

第二类,刑责——《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讲解:哪些情形,属于抽逃出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第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未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讲解:未变更登记,如何处罚?——分两步——第一步,责改——拒改,罚款1-10万元——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第四十七条 【未备案】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讲解:未按规定备案,如何处罚?——分两步——第一步,责改——第二步,拒改,5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执照违章】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讲解:未按规定放置执照,如何处罚?——分两步——第一步,责改——第二步,拒改,3万以下罚款——除外:电子商务,按其法律处罚】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讲解:违法使用执照,如何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10至50万元罚款+吊销执照】

第四十九条 【自由裁量】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第五十条 【执法违法】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讲解:违法本条例规定,有哪些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五十二条 【法律冲突】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讲解:对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还有哪些规定?——(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思考:企业未公示年报,如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具体办法】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四条 【流动摊贩管理】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思考:流动摊贩管理的文件,有哪些?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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