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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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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申请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和公园,申请人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一,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和条件。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摘自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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