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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2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某随被申请人何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何某某将杨某带到遂昌县某宾馆房间内,由何某某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3日,遂昌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资格。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而言,为人父母者都应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本案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亲生母亲,却帮助他人性侵杨某,有悖伦理道德,触犯刑法规定,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杨某的身心健康。在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告知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可申请撤销何某某监护人资格后,杨某某并未提起诉讼,遂昌县民政局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撤销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制止监护侵害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作的共同努力。
——摘自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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